名称 | 征收依据文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0%。 |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费率:用人单位按照7%缴纳,职工个人按照2%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单建统筹5.5%或统账结合9%缴费。 |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 | |||
失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费率:用人单位按照0.5%缴纳,职工个人按照0.5%缴纳。 | ||
《失业保险条例》 |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 |||
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本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费率: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范围在0.1%-2.85%之间。 | ||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连政发〔2016〕15号) |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连人社规〔2016〕1号) |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2020 〕42号) | |||
生育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费率:1%; |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50号) | |||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连人社发〔2017〕366号) |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连政办发〔2019〕91号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连政办传〔2019〕65号) |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成年居民;(二)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和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居民;(三)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 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七类重点医疗求助对象以及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区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社备案。市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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