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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9人气:作者: 佚名

南宁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南宁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进一步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向本市中小企业与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由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和使用,由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机构),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高校、科研院所法人内设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兑现创新券和支付管理费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采取常年受理、总量控制、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审批与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提出资金预算分配方案,遴选并委托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创新券,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创新券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管理以及服务提供机构的管理等,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良好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基础条件的机构承担。

  第八条 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申请兑现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南宁市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一)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平台、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近两年市级(含)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优先支持。

  (二)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2.已入驻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之一;

  第十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综合科技服务等。服务事项根据服务需求等情况采取动态管理,具体的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发布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法定认定、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和工业设计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不予支持兑现创新券。

  第十三条 申领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除创新券资金外,应未获得过任何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不得再申请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四章 服务提供机构入库

  第十四条 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为激励服务提供机构做好创新券的服务,市科技局将根据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入库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核准的方式进行。由申请机构提交入库申请,市科技局分批集中受理,经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公示、发布等程序将入库结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提供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运营1年(含)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服务规范,拥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条件。

  (二)科技服务平台属于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等研发创新类平台的,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信息系统研究开发类除外);属于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准入的,应具备相应资质。

  (三)具备开展相关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开展研发创新类服务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3人(高级不少于1人)或硕士及以上学历3人(博士不少于1人)。

  (四)未被列入各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南宁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二)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机构专职人员名册、正常应缴人员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专职人员学位/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已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服务平台、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采用简易模式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南宁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二)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已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政府批文、场地图片、设备清单等。

  

  第五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创新券工作指南和具体服务事项清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发放的方式进行,企业或创新团队可多次申领。

  第二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领流程如下:

  (一)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科技活动安排,随时向管理机构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

  (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对申领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发放建议方案。

  (三)经市科技局复核,确定发放对象及金额,经备案登记后由管理机构发放创新券。

  第二十二条 申领创新券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创新创业团队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创新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的孵化载体营业执照副本和载体级别证明材料(复印件)、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应在获批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未在规定有效期限内使用的自动作废。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使用程序如下:

  (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已入库的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用于购买相关专业服务。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三)服务提供机构取得创新券,提供相关材料后,向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每季度固定时间集中兑现,服务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的,由领券单位提出兑现申请,兑现资金下达到领券单位;服务合同款项未支付完毕的,由服务提供机构提出兑现申请,兑现资金下达至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券的兑现额度原则上按技术服务合同交易额的50%进行兑现;当实际服务金额未达到合同交易额时,按实际服务金额的50%进行兑现。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程序如下:

  (一)服务提供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完成情况、合同金额合理性等予以评估,评估通过后由管理机构办理兑现手续。

  (三)经市科技局审议,确定兑现对象及金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兑现资金。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购买研究开发类和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须经全国统一技术市场各登记点登记技术合同;购买科技查询服务的无需提供技术合同);

  (三)对应的发票或银行转账凭据复印件;

  (四)已进行备案登记的创新券;

  (五)科技服务成效证明材料,如项目总结、检验检测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的调整,对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服务提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兑现创新券。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不实、恶意串通、蓄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请使用创新券资格,列入科研领域黑名单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服务提供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科技服务,须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服务,并在企业或团队申领创新券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申领创新券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撤销其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企业和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科研活动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