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合格至2020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避免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月底集中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导致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当月应检车辆可按照号牌尾号,在对应的时间段内办理检验手续,具体方法为:号牌尾号为0至5的车辆,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检验手续;号牌尾号为6至9的车辆,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二)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摩托车和非营运轿车及其他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属于免检范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适用6年免检政策的其他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凭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本市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或随车放置。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六)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的规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学习审验和实习期满后学习教育业务
(一)驾驶人审验教育形式包括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人,本记分周期免予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至8分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进行审验教育网上学习,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至11分的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及持有上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可就近选择交警支队预约现场审验教育,或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申请现场教育,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三)驾驶人审验时,存在记分达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撤销,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驾驶人审验工作中,在审核驾驶人身份证明的同时,制作《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并经驾驶人确认后签字。校车驾驶人审验还应当核查驾驶人体检信息。
(五)驾驶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审验要求的,向驾驶人出具审验回执。
(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五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八)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就近选择交警支队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九)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等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可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一站式单位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期满换证、遗失补证手续。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可办理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业务、超龄换证、损毁换证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业务。
(二)车管所及各分所可办理转入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业务。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交警支队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也可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四)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交警支队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六)身体条件证明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七)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向车管所、交警支队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进行变更。
五、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相关业务
用户可通过注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按照操作提示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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