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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娄烦县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申领发放

时间:2024-09-19人气:作者: 未知

2024年娄烦县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申领发放

  关于2024年娄烦县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申领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题整改的部署要求,简化流程,提升效率,确保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劳动力,下同)务工就业帮扶政策及时兑现,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增收。现就我县2024年稳岗补助审核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2024年起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且月平均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稳岗奖补。(脱贫劳动力指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各乡镇不得以超过60周岁为由不落实稳岗补助)。

  一、申领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的人员范围

  对市场化方式稳定就业的,不应区分国企、私企、个体工商户、帮扶车间等用工主体,应予落实稳岗补助。对其他人员,能够证明稳定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且符合稳岗补助条件的,应予落实。对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校生、自主创业人员,不纳入稳岗补助发放范围。

  二、申领程序

  (一)村级审核及公示。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委、社区递交申请表、务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村委对申领资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脱贫户(监测户)证明。审核后在村委公示栏公示5天。公示影像资料交所属乡(镇)政府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加盖村委公章,上报所属乡(镇)政府。

  (二)乡镇审核、比对。乡镇政府对行政村(社区)初审后报送的务工人员身份和务工就业状况等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内容包括: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明(脱贫户、监测户)、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务工单位和收入的详细信息,与全国防返贫信息监测系统中务工就业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比对无误后由乡镇主要领导在拨款报告和补助名单上签字,以公函形式上报县级人社部门。

  (三)县级复核、公示、存档。县人社部门对报回的稳岗补助申请表、乡镇拨款报告、务工证明、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复核。资料齐全且无误的将按批次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存档。

  (四)发放补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拨付到申领人银行账号。

  三、申领补助的相关材料

  (一)工资收入证明。微信、支付宝、网银等转账凭证、现金发放证明(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可以证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月工资收入1000元以上的工资收入证明(提供以上其中之一即可);

  (二)务工就业证明。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就业证明,须与工资收入证明互相印证(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三)其他资料

  (1)娄烦县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申请表(本人或代办人填写并签字、行政村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

  (2)乡镇拨款报告及补助花名汇总表(乡(镇)长、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签字,盖乡(镇)政府公章);

  (3)2024年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花名表(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稳岗补助工作的责任,积极督促村两委干部认真审核稳岗就业人员申报资料,对初审情况及时公示,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比对,审核后及时报县人社部门。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通过进村入户、微信、电话等方式,经常性与稳定务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联系,广泛宣传补助政策,帮助务工人员解读申领要求、申领程序,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严格审核资料。各乡镇要常态化做好务工就业稳岗补助审核发放工作。对外出务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提交的申领材料及时受理、严格审核、按时上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书等申领材料内容不实、弄虚作假、重复申领补助等问题,一经查实,责令退回相应补贴补助资金,取消今后享受政策资格,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将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下载入口:点击进入

  附件1--关于申请拨付2024年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的报告.docx

  附件2--2024年乡镇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汇总表.xlsx

  附件3--2024年乡镇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信息表.xlsx

  附件4--2024年村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信息表.xlsx

  附件5--2024年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6--务工证明(模板).docx

  附件7--工资收入证明.docx

  娄烦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标签: 务工  劳动力  乡镇  附件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