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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优化当前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

时间:2024-08-15人气:作者: 未知

2024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优化当前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优化当前房地产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

  对购买我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分段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

  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含 90 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 元/套;购买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 元/套;购买 144 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 15000 元/套

  补贴发放程序: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购房人通过支付宝“鹿泉消费券”小程序申请购房补贴消费券,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对并经区住建局确认后核发。区发改局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参与消费券核销,区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按季度拨付给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参与企业。

  外地人员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本区户籍居民购房补贴政策及教育、医疗同等待遇。

  二、开展以旧换新

  (一)支持个人存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住房)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换购新建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换购房人积极参与,按照市场化流程及时签订协议,同步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售出的,售房款用于购买新房;二手住房未售出的,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解除协议。

  (二)通过区属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实施以旧换新。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收购二手住房,在专业评估、双方洽谈的基础上签订收购意向协议,同步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收购的二手住房,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再出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 10000 元/套。以区属国有企业收购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 10000元/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使用的,补贴收购企业 10000 元/套。换购房人同时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补贴发放程序:

  对换购房人发放以旧换新补贴,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程序办理。对实施以旧换新国有企业,由区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每月报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发挥公积金作用

  (一)实施“商转公”政策。

  自2024年4月28日起,在我区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我区行政区域内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家庭购买鹿泉区住房,单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双缴存人员最高额度提高至 100 万元。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 10 万元和 20 万元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

  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四、补贴发放提交材料

  1.《鹿泉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书、支付房款银行流水(全款或首付款)等资料的复印件:

  3.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作为购房补贴申领人;

  4.以旧换新的,还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五、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情形

  1.列入“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项目的房屋;

  2.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住房: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购房屋。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至 2024 年12月 31日。购房补贴消费券核销截止日为2025年1月31日

  附件:

  来源: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原文http://www.sjzlq.gov.cn/columns/6bbe4627-adc4-4640-80ac-2422d747c7bf/202408/08/991ddfea-b036-41a2-8147-03cc2f24d833.html

标签: 住房  鹿泉  二手  购房人  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