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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岛高新区初中入学指南 青岛高新区初中招生

时间:2024-05-11人气:作者: 佚名

2024年青岛高新区初中入学指南 青岛高新区初中招生

  2024年青岛高新区初中入学指南

  一、招生对象

  高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初中学校招生对象为有高新区公办小学学籍(含公办班)的适龄儿童与符合高新区“两证统一”条件的适龄儿童、落户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报名材料

  (一)有高新区公办小学学籍(含公办班)的适龄儿童

  新生在高新区公办小学(含公办班)注册的“全国学籍号”。

  (二)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

  1.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户主页、儿童页);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有私有产权住房的需准备房产证,适龄儿童与房产所有人不同户的,还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父母结婚证、直系亲属户口簿等;

  4.其他辅助材料,如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纳明细等。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户主页、儿童页);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非青岛市七区户籍一方与高新区正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明细(或在高新区的工商营业执照);

  4.在高新区的居住证;

  5.在高新区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租住商品房的,需提供由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住集体产权房屋的,需由集体产权房屋所在单位出具的租赁证明);

  6.其他辅助材料,如父母结婚证、学历加分所需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查验信息等。

  三、报名流程

  公办初中采取分批次、按志愿、电脑派位与积分制相结合的入学办法。具体报名入学流程如下:

  (一)信息采集

  ●5月14日(星期二)至5月31日(星期五)

  家长通过本人手机安装“爱山东”APP ,进行注册及身份认证后,进入“青岛高新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未能按时进行网上信息采集的家长持入学材料原件,于6月2日至3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一楼大厅现场采集信息。

  (二)信息审核及复核

  ●6月12日(星期三)至6月13日(星期四)

  信息采集结束后,对新生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家长登录入学服务平台查看信息审核情况。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家长于6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一楼大厅提出复核申请。2011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初中一年级新生,积分计算截止到应入学当年8月31日。

  (三)志愿填报

  公办初中报名时需填报2个志愿,各志愿不得重复。未填报志愿的,不予录取。

  ●5月14日(星期二)至5月31日(星期五)

  有高新区公办小学学籍(含公办班)的适龄儿童与“两证统一”适龄儿童家长在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后,填报志愿学校并提交报名。

  ●7月3日(星期三)

  集体户适龄儿童家长登录入学服务平台填报志愿。

  ●7月10日(星期三)

  随迁子女家长登录入学服务平台填报志愿。

  (四)录取结果查询

  ●7月2日(星期二)

  有高新区公办小学学籍(含公办班)的适龄儿童与符合高新区“两证统一”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登录入学服务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7月9日(星期二)

  落户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家长登录入学服务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7月13日(星期六)

  随迁子女家长登录入学服务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五)公示

  ●7月2日(星期二)

  在“青岛高新”微信公众号公布有高新区公办小学学籍(含公办班)的适龄儿童与符合高新区“两证统一”条件的适龄儿童拟录取名单及招生学校空余学位情况。

  ●7月9日(星期二)

  在“青岛高新”微信公众号公布落户集体户的适龄儿童拟录取名单及招生学校空余学位情况。

  ●7月13日(星期六)

  在“青岛高新”微信公众号公布随迁子女拟录取名单。

  (六)发放入学通知书

  ●7月21日(星期日)前

  各招生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招生录取

  招生学校首先招收有高新区公办小学学籍(含公办班)的适龄儿童与“两证统一”适龄儿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继续依次招收集体户适龄儿童与随迁子女。公办初中在录取第一批次适龄儿童时,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初中学校,报名学生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学校,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第二批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初中录取时按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温馨提示

  1.招生日程安排详见《关于做好2024年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附件3。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