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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4-04-29人气:作者: 佚名

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南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洪府发[2000]24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红谷滩新区的城镇常住户口,并在上述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优抚对象或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   

  (二)申请审核

  1.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南昌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以F简称《登记表》)。

  申请人应持以下材料及复印件报送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审核:

  (1)已填写的《登记表》:

  (2)低保证或优抚证明:

  (3)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4)户口簿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2.审核

  区房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申请家庭户口所在街道办

  事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部门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部门应当提出核查意见,报市房管部门确定申请家庭的配租方式。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标准

  配租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 0平方米减原住房使用面积。

  1.人口计算

  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2.面积计算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1 0平方米;

  (2)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二)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 0元补贴租金。

  配租家庭按补贴额度,可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房管部门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租金补贴。

  2.实物配租

  对烈属、重残等特殊情况的配租家庭,由房管部门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提供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O.60元收取;这些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经房管部门同意,配租家庭可将原住房腾退给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按确定的配租方式配租;配租家庭也可将原住房按市场价出租,再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三、轮候配租

  (一)市房管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和筹集房源数量确定全市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当已登记的符合申请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的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家

  庭户数时,采取摇号的方式确立配租户。

  (二)摇号配租由市房管部门组织。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的数量、申请家庭登记的截止日期和摇号配租的日期,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市房管部门根据摇号结果向申请家庭发放《南昌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通知单》或《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拒绝接受的,应重新轮候。

  (四)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和申请家庭应当及时告知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变更意见报市房管

  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配租实施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只能用于配租家庭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确定为租金配租的家庭,租赁住房后应与房屋出租人

  签订《南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配租家庭将租赁合同报区房管部门审核登记,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区房管部门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配租

  家庭凭《南昌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租金补贴。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南昌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五、配租管理

  (一)配租家庭禁止以下行为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3.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    .

  4.将廉租住房使用权转让。

  (二)对配租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房管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每半年联合办公一次,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责令其退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并按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补足承租期间的房租或、收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或限期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

  3.配租家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增加的,对实行租金配租的家庭相应减少或增加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相应调整住房面积。配租家庭有前款规定禁止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退房,并清退所获收益。

  六、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

  (二)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财政适当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从社会福利奖券的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划入市房管部门在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定的账户,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

  七、建立组织机构

  市、区、街道的相关部门要按相应职责进行廉租住房的管理,由房管部门主管,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管理,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协同实施。

  房管、民政、财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

  八、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c.gov.cn)

标签: 家庭  住房  南昌市  租金  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