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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指南 徐州城镇居民医保

时间:2024-01-24人气:作者: 佚名

徐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指南 徐州城镇居民医保

  参保范围: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一)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二)居住在我市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

  (三)我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范围。

  参保流程: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范围内的人员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医保。全市分设市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等8个参保经办地区(以下简称“参保地”)。

  (二)普通居民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本参保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持户口本和在校生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缴费人通过江苏税务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参保人员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已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停保、退保时,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重复缴费或者死亡的,终止相关参保关系的同时,本人、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五)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统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统一及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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