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22〕103号)、《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负责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工作。乡镇 (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公示、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人口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边缘人口的四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人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界定按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可在居住地申办低保边缘人口;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人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提出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取我市居住证且在居住证登记地长期居住、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边缘人口待遇证明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低保边缘人口待遇。领取居住证但家庭其他成员不在本市的,不纳入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边缘人口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边缘人口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边缘人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人口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人口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实名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对新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及时录入低保边缘人口数据库,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低保边缘人口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边缘人口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人口所在村(社区)按规定长期公布低保边缘人口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艾滋病患者、未成年人等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助资金。低保边缘人口的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一卡通”系统或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边缘人口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范围。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人口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患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参照《关于调整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限额标准的通知》(豫社保〔2018〕22号)执行);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人口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五条 低保边缘人口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人口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发现低保边缘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终止相应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人口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乡镇(街道)新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应在次月进行抽查监督,抽查率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低保边缘对象迁移。低保边缘人口户口迁移时(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学生除外),在本县区内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边缘人口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好交接工作;在本市内跨县区迁移时,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回低保边缘人口证明,出具《低保边缘人口迁移证明》,由其本人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地低保经办机构要在迁出地配合下,对迁移的低保边缘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继续享受或停止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从事低保边缘人口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边缘人口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低保边缘人口业务办理,经线上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对象可不再走线下办理流程。线上审核确认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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