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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异地门诊慢特病待遇规定(丹东医保慢病新政策)

时间:2023-12-03人气:作者: 未知

丹东异地门诊慢特病待遇规定(丹东医保慢病新政策)

  丹东异地门诊慢特病待遇有关规定

  (一)必须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使用。

  (二)按照《丹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规定,只能报销认定病种疾病相关的诊疗项目、药品以及医用耗材

  (三)门诊慢特病费用未联网持卡结算的,须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凭收据、明细、处方、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及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复印件等材料到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报销。

  (四)需手工报销的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病种限额(年度/季度/月度)提供同期(年度/季度/月度时间范围内)收据、明细、处方、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于当年12月20日前进行手工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年报销的异地安置人员,可以在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内进行报销。

  (五)40种门诊慢特病已全部实现省内直接持卡结算。

标签: 门诊  异地  化验单  收据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