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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还商贷办理材料

时间:2023-04-21人气:作者: 佚名

南京公积金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还商贷办理材料

  南京公积金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还商贷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3.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购房提取对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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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住房  职工  配偶  住房公积金  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