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023年3月15日发布)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及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肇庆高新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肇庆高新区户籍退役军人和军烈属、五星志愿者(肇庆市)、区环卫工人、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群体等。
肇庆高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孤儿,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肇庆高新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除外,新就业无房职工、肇庆高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除外)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含赠予、买卖、拍卖)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我区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1、肇庆高新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肇庆高新区户籍,并在肇庆高新区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2、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期为一年,期满后如不符合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需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非在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年。
(2)申请人在肇庆高新区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3、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肇庆高新区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社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肇庆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肇庆高新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在肇庆高新区就读的子女。
4、肇庆高新区户籍退役军人、军烈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肇庆高新区退役军人或军烈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5、“五星志愿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即i志愿系统)注册登记并归属于肇庆高新区志愿者联合会,具有一定志愿时长,信用良好的志愿者。
(2)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到达1500小时并且通过团肇庆市委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能提供《肇庆市五星志愿者资质证书》。
(3)五星志愿者申请时需要向区党群工作部(区团工委)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文件。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6、肇庆高新区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在肇庆高新区环卫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7、肇庆高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租期为一年,期满后如不符合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需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与肇庆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肇庆高新区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三、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
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申请资格审核且暂时未分配到房源的申请人。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 (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x家庭人口x补贴标准x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 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 10元人1月/平方米;(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四、申请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7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一名亲属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员需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接受年度核查工作,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配租原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愿放弃配租名额的申请人(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保障群体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材料申请。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及相关补贴的通知(编号:ZGBG2020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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