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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张家港人才引进买房补贴政策)

时间:2022-11-30人气:作者: 未知

张家港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张家港人才引进买房补贴政策)

  第一条 为落实《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张委办〔2018〕85号),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购房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 购房贴的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安居购房贴:(一)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A~E类人才认

  定标准,且已通过张家港市人才礼遇万尖趴代n我市创业或就业。

  (二)首次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且已办理网签备案或存量住房(二手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的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

  (三)在新购房屋登记时点之前,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张家港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成员、留张家港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以及其他符合

  专项人才计划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不受本条件限制。

  第四条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

  (一)首次购房认定以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的购房记录和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后,又购买首套普通住宅房的不影响首次购房认定。

  (二)申请人在新购房屋登记时点之前(商品住房/一手房以首次网签备案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存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所有权转移、注销及变更登记信息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次购房。

  (三)夫妻双方都符合补贴条件,其中一方已申请过购房贴,另一方尚未申请购房贴,如该家庭在本市有且仅有该Ⅰ套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另一方以该套房屋申请购房贴,可以认定为首次购房。

  第五条 购房贴的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提交

  由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交补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如系创新类人才,须提交申请人近1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如系创业类人才,须提交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所列不受该条件限制的人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首次购房证明材料,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所购房屋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申请人在职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各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对创业人才企业正常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对申请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局核准拟补贴金额,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会审。

  (三)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

  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人社局提出,人社局应在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局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文件,并按程序发放补贴。

  第六条 购房贴的发放

  (一)安居购房贴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所购房屋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第一笔补贴款在补贴资格认定文件发布后发放;第二、三笔补贴款按年度登录申报系统申请续领。

  (三)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待领取房产证后于当年度申报期内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领,以资格认定年度起算,一次性补发至当年度;剩余部分按年度登录申报系统申请续领。

  (四)安居购房贴续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如系创新类人才,须提交申请人近6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须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如系创业类人才,须提交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2.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首次申领时还须提交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购房贴的发放标准

  (一)A类创业人才补贴300万元,创新人才补贴 15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一事一议”,最高补贴500万元。

  (二)B类人才给予50~250万元购房贴,具体为:

  1.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青年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除外)︰创业类人才补贴200万元,创新类人才补贴1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一事一议”,最高补贴250万元。

  2.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双创人才”项目,创业类人才补贴100万元,创新类人才补贴50万元;“双创团队”项目的领军人才,创业类补贴 100万元,创新类补贴50万元。

  3.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补贴100万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补贴50万元。

  4.苏州“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人才:创业类人才补贴100万元,创新类人才补贴50万元;经认定的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分别享受相应的创业领军或创新领军人才的安家补贴。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一事一议”,单个人才最高补贴250万元。

  5.B类其他人才补贴50万元。

  (三)C类人才给予30~60万元购房贴,具体为:

  1.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青年项目、青年拔尖人才):创业类人才补贴60万元,创新类人才补贴30万元。

  2.张家港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张家港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成员:创业类人才补贴 60万元,创新类人才补贴30万元。

  3.张家港市社会事业类人才计划人才:A类领军人才或相当于领军人才补贴60万元,B类重点人才或相当于重点人才补贴30万元。

  4.C类其他人才补贴30万元。

  (四)D类人才给予15~30万元购房贴,具体为: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张家港创新创业的博士后补贴30万元;

  2.D类其他人才补贴15万元。

  (五)E类人才给予5~15万元购房贴,具体为:

  1.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专技人才补贴15万元;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级职称专技人才、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补贴10万元;

  3.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紧缺专业中级职称专技人才、技师(国家二级)及E类其他人才补贴5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实际购房费用(指不含税购房款,不包括除主房以外的自行车库、汽车库!位等)高于或等于补贴标准的,按标准发放补贴;实际购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房费用发放补贴。

  第九条 夫妻双方都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叠加后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费用。张家港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与核心团队成员补贴总额不超过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团队最高补贴额度。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不可同时申请购房贴、租房贴和人才公寓,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 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尚未享受的租房贴不再享受,已享受的租房贴在购房贴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在取得购房贴资格时应在6个月内(按购房贴资格认定文件发布日期起算)腾退原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人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包括已租住人才公寓满3年的情形)腾退原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补贴期间,申请人所购商品房不得出售。申请人如获得其他同类人才待遇的,如安家补贴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 补贴期间,创新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购房贴;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需经新单位推荐重新申请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创业类人才所创办企业关停的,停止发放购房贴;所创办的企业运营不正常的,暂停发放购房贴,待正常运营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第十五条 申请人享受购房贴后,获评高一级人才类别的,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类别标准一次性补足购房贴。补发.的购房贴只针对申请人首次享受购房贴时所购买的同一套商品房,另行购房的,不予补贴。申请人应自获评高一级人才类别之日(以发文或认定证明日期为准)起1年(12个月)内提出补贴升级申请,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引进当年度及后3年内申请兑现人才安居购房贴,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苏州大市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和住房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张人才办[2020]10号)同时废止。为便于新旧政策衔接,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获得购房贴资格,尚在补贴期间的,可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安居购房贴分3年发放”的原则,将剩余未发放补贴款全部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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