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到省内企业或外省企业
1、办理时间
转出到省社保局管理的鞍钢或省直企业,或转出到在省内各市参保的企业,或转出到外省参保的企业,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向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转移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2、申报材料
(1)《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表46,以下简称《凭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5)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6)对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转出到外省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手续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交职工本人)。
3、办理程序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提出转移申请后,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为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职工填写《凭证申请表》。对在行业参保期间有欠费情况的应告知及时补缴,待资金补缴到位后,再履行转出手续。对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职工本人在《凭证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最后企业经办人员向社保局行业处提交以上规定的5种材料。
(2)省社保局行业处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及缴费信息进行核实,对无欠费情况的,或有欠费但自愿放弃补缴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表13)(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经办机构章及个人名章。
(3)一份《凭证申请表》由企业留存,一份《缴费凭证》由企业经办人负责交给参保职工本人,另外一份《凭证申请表》和《缴费凭证》由社保局行业处登记所属原企业信息后保留存档。社保局行业处对已打印《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帐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缴费凭证》后重新在省社保局行业处所负责养老保险的企业就业,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4)参保职工将《缴费凭证》传递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表14,以下简称《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出具纸制《联系函》。
(5)省社保局行业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或纸制《联系函》)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外省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打印2份纸制《信息表》,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6)待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如收到“业务拒绝”信息,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处理。
特别说明:《缴费凭证》填写注意事项: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中行政区划代码为219900;单位名称为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为各专管员办公电话;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邮编为110003。
②表格中个人编号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编号和流水号编写。
③户籍地地址填写居民身份证上地址(与居民户口簿不一致时以居民户口簿地址为准)。
④“本地”指在省内范围(即各市要合并计算)。
4、特殊问题
(1)转出到省内企业或外省企业的办理流程、操作方法完全一致,但转移条件和转移基金不同。全省各地全部实现电子转移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内转移接续业务中经办机构间不再传递纸制凭证,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应将转移接续业务中的原始纸制凭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转出到统筹范围内企业(指转出到其他代办机构或行业企业)时,按照如下方法操作:
申报材料包括:
①《凭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行业参保期间没有欠费情况的不需此材料);
②《缴费凭证》;
③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⑥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办理方式与统筹外转移相似,但统筹范围内转移业务不需经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通过直接传递纸制凭证、传递数据来完成,不转移基金。
(二)省内企业或省外企业转入
1、办理时间
从省社保局管理的鞍钢或省直企业转入,或从省内各市转入,或从省外企业转入,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向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转移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2、申报材料
(1)参保职工在原参保地开具的的《缴费凭证》;
如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凭证》遗失的,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负责联系异地补办事宜,并为其提供联系方式。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表16,以下简称《接续申请表》)一式两联;
(3)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相关页),如《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有关部分,或任命书等其他任职文件;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6)《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
(7)对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转入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手续。
3、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行业处或代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外省转入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表14,以下简称《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打印纸制《联系函》2份,1份发给原参保地。然后按照新参加养老保险流程办理参加养老保险事宜(即符合条件的转入人员先办理“新参保”业务、再办理后续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向原参保地发出业务拒绝信息,拒绝对该笔转移业务做协作处理。
(2)省社保局行业处收到由原参保地通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发出的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以下简称〈信息表〉,或接到纸制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外省转入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①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帐基金额是否一致;
②审核无误且与本地无重复缴费记录的,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情况,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③审核无误但与本地有重复缴费记录的,按规定对重复部分办理退费后,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④审核有误的,拒绝对该项业务做处理,并将“拒绝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3)省社保局行业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特殊问题
(1)从统筹范围内企业(指其他代办机构或行业企业)转入时,申报材料包括:
①《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相关页),如《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有关部分,或任命书等其他任职文件;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⑤《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能够直接传递数据的不需本表)。
办理方式与统筹外转移相似,但统筹范围内转移业务不需经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通过直接传递纸制凭证、传递数据来完成,不转移基金。
(2)从统筹范围内企业(指其他代办机构或行业企业)转入时,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经调入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原缴费基数缴费至调转当期社保年末,新的社保年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实际收入重新核定。但属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必须按照转入单位当月实际工资收入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3)从省内企业转入时,发现与省社保局存在重复缴费的,由单位携带《退费审核表》(表47)(退费金额填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月支出申报表》(表38)的“其他项目”中的第50行),由省社保局负责办理退费手续。退费范围为转入地个人账户记录中重复缴费部分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发生多重保险关系转入的,保留第一个转入的缴费记录,省社保局对后转入的重复部分,办理退费手续。
从外省企业转入时,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个缴费记录,具体退费办法另行下发。
(三)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含县级,不包括行业企业的党委组织部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从外省转入、需建立临时保险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业务经办期间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业务。
2、申报材料
(1)参保职工在原参保地开具的的《缴费凭证》;
如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凭证》遗失的,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负责联系异地补办事宜,并为其提供联系方式。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相关页),如《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有关部分,或任命书等其他任职文件;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5)《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
3、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负责核实相关资料,符合临时建账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发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通知单》(表43),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登记手续,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根据《缴费凭证》信息生成《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表19,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联。
(2)将《通知书》电子数据(或纸制单据)发送至异地转移系统(原参保机构)。
注:原参保地收到《通知书》,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帐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并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核对《通知书》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记录其临时建账地、《通知书》签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四)转出临时账户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出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1、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业务经办日期间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出业务。
2、申报材料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表20,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两联;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5)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3、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接到企业经办人员提出的转移申请,为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职工填写《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对在行业参保、建立临时账户期间有欠费情况的应告知及时补缴,待资金补缴到位后,再履行转出手续。对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职工本人在《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自愿放弃补缴欠费”。最后企业经办人员向社保局行业处提交以上规定的5种材料。
(2)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将《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录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中断缴费,生成《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表45,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3)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电子数据(或发送纸制单据)至异地转移系统。
注:原社保机构或待遇领取地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表45)后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生成《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电子数据后发回我省。
(4)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在15个工作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①收取发给本地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
②核对有关信息,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邮寄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将《信息表》电子数据(含基金划转银行票据号)发送至异地转移系统(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③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保留有关信息备份。
注:转入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收到《信息表》电子数据,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方便后续业务办理和收到纸质单据后的核对复查。待收到转移基金和纸质《信息表》后,核对《信息表》、转移基金额等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无误的办理转入手续,按《信息表》内容完成财务核算,进行账户记录。最后将业务办理结果发送至异地(转出地)转移系统,给我省反馈业务已经办结信息。
(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暂行)
1、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向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转移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2、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表17);
(2)未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提供《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要求必须有单位签章和个人签字。
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办理转出业务时在提供《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同时,还必须上报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3)转入业务:填写《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或任命书或其他任职文件等。
(4)转出业务:《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共同提出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一般为转移单中的商调联。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入)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6)《 月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动申报表》(表08);
3、办理程序
(1)转出人员:
应用程序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由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确认后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
未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可以直接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由职工本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2)将转移人员材料报省社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核实后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中的商调联加盖社保业务经办人员、财务经办人员及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审核章,其余各联只盖社保经办人和财务经办人名章。
(3)企业经办人员将转出地社保机构核实并盖章的转移材料送交转入单位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转移单商调联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的相关内容核实转入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转移单各联签章。然后由企业经办人员将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一份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返回的养老保险转移单后负责在其余四联转移单中的转出地一栏签章,转移单由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留存一联、财务留存一联,返给转移人一联(转移个人拿此联到转移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单位留存一联,送交转入单位留存一联。
(5)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转移成功之后为转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从转移单中记载的转移截止时间次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录入转入人员的历史缴费数据,续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转入职工当月工资额,按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此外,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时,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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