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桂林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参评对象
1、国家级: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2、自治区级、桂林市级: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或者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如评定2021年度自治区级、桂林市级示范社要求是在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含)。
3、荔浦本级: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或者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含)。
除以前年度已获得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单位外,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以申报,没有名额限制。荔浦本级参评示范社中如果带贫益贫成效明显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评选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执照齐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章程(示范文本)》(桂林市级、荔浦县级),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如成员数有510人,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51人。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各级通用标准)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通过实行保底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自治区级)。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6.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7.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8.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较强
自治区级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3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3.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4.从事特色农林种养、社会化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工艺及制品等其他产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1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5.联合社成员社累计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6.脱贫地区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脱贫攻坚造林合作社,评定条件统一放宽为注册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桂林市级
1.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马铃薯)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300亩以上,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
(2)从事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50亩以上,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3)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5)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用水、农资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服务对象5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400亩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荔浦市县级
1.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马铃薯)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7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200亩以上,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上。
(2)从事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销售收入70万元以上。
(3)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50亩以上,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
(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5)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用水、农资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7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经营收入15万元以上,服务对象3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250亩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自治区级
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桂林市级、荔浦县级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较大幅度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20%以上。
4.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经营,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5.对带动辖区内群众增收致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效果明显的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荔浦县级)
(六)产品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自治区级要求)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自治区级要求)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治区级要求)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自治区级要求)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八)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优先
桂林市级、荔浦县级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优先评定。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申报及推荐程序
1、国家级: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系统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逐级评选。
自治区级: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本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乡村振兴、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乡村振兴局、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定推荐名单,向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2、桂林市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合作社按照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选择向县(市、区)有关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有关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注明所属行业门类(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等),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工信、供销等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同意后,行文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桂林市再走程序评定。
3、荔浦市县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合作社按照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选择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注明所属行业门类(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等),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本乡镇推荐名单,并行文报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对申报示范社的真实情况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并将复核情况和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荔浦市合作社示范社后,在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文认定为“荔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书面申请。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文件以及电子版的推荐情况汇总表。
3、合作社填写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国家级)、《2021年度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自治区级)、《桂林市第X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桂林市级)、《荔浦市第八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荔浦县级)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4、证明材料(复印件):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2)2021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2020-2021年两年农民合作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及收益分配方案并加盖印章(县级只需提供2021年的)、合作社章程及各种管理制度,2021年度合作社纳税申报表、合作社成员在工商登记的电脑查询单;合作社在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单。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县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
咨询联系单位: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联系人:卢照美
咨询联系方式:0773-721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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