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知识问答
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你对房屋租赁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关于房屋租赁知识问答的内容:
1.问:何为房屋租赁?怎样进行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问:什么情形下的房屋不能出租?
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问:房屋出租人应履行哪些约定及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一)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柳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出租人不能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
(三)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五)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问:房屋承租人可享受哪些权利及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需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四)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生效。
(五)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六)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问: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答: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6.问: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7.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否收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8.问: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什么程序和时限要求?
答: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9.问:对违法出租房屋或拒不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问:柳州市区在哪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答:主管部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柳州市房产交易所
地址:柳州市鱼峰路68号鱼峰山商业城五楼
电话:0772-285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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