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2〕17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意见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县城;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拆迁安置住房;
5.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对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县统计局公布后,由县住建局及时发布调整实施。
第十八条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一)至(五)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房管所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对政府直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迁户,如其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产权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补贴优惠的,可以在拆迁安置时直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且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承租证明(承租单位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承租社会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期原则上要求1年以上,以租赁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始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
(二)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结果报居住地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居委会和镇政府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三)镇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县房管所和县住建局,县房管所和县住建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始兴有线电视台和政府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内,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诉。
(五)县住建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根据评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县房地产管理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安排承租。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县房管所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处于申请或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居委会和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居委会和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县房管所调整轮候顺序。
第二十四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购买住房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如下条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一)具有本县2年以上城镇户籍,或不具有本县户籍但在本县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县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个人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限额为10万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为20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本县购房优惠政策,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镇政府如实申报。用工单位和居委会及镇政府应对其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证明。经审核符合收入标准的,将申请人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资产净值等情况在单位内部(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用工单位(镇政府)提出,用工单位(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申请人或用工单位(镇政府)应将申请材料、审核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送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备查。经核实异议属实的,用工单位(镇政府)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投资产权人(出租人)认可确定为承租候选人的,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应在认可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人员名单、有关申请、审核资料报送县房管所审核公示;县房管所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状况、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始兴县有线电视台和政府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县房管所提出,县房管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房管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员、用工单位与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必须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产权人(出租人)应将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报送县房管所存档,纳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建立与全省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及申请人的纸质及电子档案,加强相关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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