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50%征收房产税,并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
2.企业开办学校自用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协商租赁期前两个月免租金,免租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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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将购买的房产自用,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个人所居住的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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