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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养狗登记相关处罚规定(襄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02人气:作者: 佚名

襄阳养狗登记相关处罚规定(襄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处罚规定:

  问: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如何处罚?

  答: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问:违反携犬出户有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关于携带犬只出户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携犬外出不即时清除犬粪的如何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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