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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小区二期经适房剩余房源延期认购

时间:2022-09-30人气:作者: 未知

银河小区二期经适房剩余房源延期认购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银河小区”二期11#、12#、13#、14#、20#、21#楼共建设住宅942套,位于瀍河区杨文办事处拦沟村,东至邙山路,西至四通路,南至规划路,北临交四处家属院。洛阳市发改委已下达《关于银河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二期11#、12#、13#、14#、20#、21#楼销售价格的函》,均价为3189.54元/㎡。2020年3月15日进行公开摇号分配,现已经确定认购429套,还剩余513套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一、延期报名方式及时间延期阶段采取线下报名方式

  1.请申请人携带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未婚青年需提交其父母身份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交赡养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提交残疾证明),领取《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地点:瀍河区邙山路与杨文路交汇处向北50米路西银河小区二期小区门口——16号楼商铺一层(杨文派出所正对面、41路公交车银河小区一期站下车往西150米到红绿灯路口,然后向北50米即到)。

  3.报名日期:2020年5月1日至5月6日

  4.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正常办理)

  5.按疫情防控要求,请戴好口罩、出示有效证件、洛康码、现场测量体温合格后,按规定顺序间隔有序进出。

  二、资格审核

  1.受理日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www.lyzbj.org.cn)发布的《资格初审预约受理公告》为准。

  2.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后,按预约时间到洛阳市房产管理局瀍河分局(瀍河区新街117号,乘坐5路、10路、20路、34路公交车东车站下车后向南150米路东)窗口进行资格初审,具体时间以开发企业发放的“预约受理卡”上预约时间为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咨询电话

  银河小区接待中心咨询电话:63656365 65789606

  瀍河房管分局咨询电话:65171152

  四、温馨提示

  1.认购报名选房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2.领表及递交资料,必须申购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代办。

  3.申请家庭(或个人)按规定时间准备申请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并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

  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资料提交与审核,最终以受理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附:《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洛住保〔2019〕4号)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迁房屋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4.未婚青年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家庭私用车辆限一辆,购买价格不超十万。

  (2)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无个体工商注册。

  (3)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4)达到退休年龄老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将法定赡养人家庭条件合并审核,符合申购条件方可申请。

  (5)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不得申请;离婚前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房,若另一方申请需满2年后方可申请。

  (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两年以上),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以下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

  1.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予、拆迁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计算为原住房面积,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后超出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2.对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超过十万元的,车辆过户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已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政策,且房改房、集资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释义:

  1.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婚的子女。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审核其父母家庭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需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洛房政〔2019〕10号)废止。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