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家百科,有趣实用的生活常识!

手机版

有趣实用的生活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特产

合肥市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时间:2022-03-26人气:作者: 未知

合肥市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合肥市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继续实行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采取摇号录取的方式,其中合肥市管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市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管民办学校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1户籍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校审批地范围。

  2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审批地范围。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审批地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一周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4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市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审批地范围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其他符合《关于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一)报名登记。

  1.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列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名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录取方式。(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3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申请补录: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面向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中第一轮报名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补录志愿。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补录,民办学校也不得录取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三)入学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录取信息是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做好2021年“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审批地招生、摇号录取等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长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大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各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操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