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是否必须在现申请单位缴纳、之前在温州其他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保 (或个税)可否累加?
答:36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缴纳无须在同一家单位缴纳,在温缴纳的均可累加。
2、市本级单位或县(市、区)单位的E类人才是否要先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才能申请?
答:无需先行认定,申请时将人才资格证明材料上传即可。市本级单位由市人才办审核时认定,县(市、区)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才办审核时认定。
3、文件所指拥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前三发明人),必须是专利拥有人吗,专利过期了还算吗?
答:可以不是专利拥有人,专利是否过期没有要求,但必须为专利前三发明人。
4、近两年年薪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如何提供?
答: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可以在单位财务个人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个别单位反应无法提供18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需提供单位证明10万年薪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可在政务网或者税务部门打印。
5、国家电网、电信或银行是否可以申请补贴?
答: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申请范围只限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温州的企业,如果企业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的,不在申报单位范围之内。
6、贸易型和房地产企业不在政策涵盖范围内,如果企业涉及多项业务,如何界定是否为贸易型或房地产企业?
答: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即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即主营业务)作为判断依据。
7、各县(市、区)是否可以限制人才房的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在该县(市、区)工作,否则将对人才房进行回购?
申请者工作离开温州市范围就应申请回购,人才在温州市各县(市、区)之间工作流动的,回购不作限制。
8、文件中所指职业经理人是何级别?
答:所指职业经理人为企业高管。
9、人才在高校工作,已领取过单位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是否还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答:人才如果在高校工作并已领取过租房补贴的,不能申请人才住房配租,但是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如果在高校工作并已领取过购房补贴的,不能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10、如果为单身是否要提供单身证明(婚姻状况材料)?
答:如为单身无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其他婚姻状况材料。
11、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中所指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等是否必须和目前从事的岗位相关,是否必须注册在提出申请的现工作单位?注册建筑师等资格包括二级吗?
答:对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与工作岗位相关性及其注册单位均不做要求。对注册类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必须注册在本单位不属于本次审查范围。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资格包括注册二级。
12、户口或工作单位在一个县(市、区),可以申请另一个县(市、区)的房源吗?
答:户口不做限制。原则上申请房源地为单位所属地。
13、符合购房补贴等补助政策,已申请通过,但未领取,算不算享受过政策?
答:只要未签订领取合同(协议)的就不算享受。
14、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是指2018年、2019年吗?
答:是的,提供近两个年度的工资薪金证明材料。
15、申请人才房后,如对人才房不满意,可以不购买吗?如不购买,算不算享受过人才房优惠政策?
答:申请人才房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申请人可后续根据摇号选房公告的房源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摇号。摇中选房后,不满意的可以放弃。未签订购房合同不算享受过人才房优惠政策。
16、《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9)》文件中E类人才资格所列硕士学位是否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答:没有要求一定是硕士研究生,指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17、人才房是否可以作为学区房?
答:人才房所属学区以教育局划分为准。
18、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是专指公立的吗?还是公立、民办都包括?
答: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公立学校,民办学校按其营业执照认定企业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公立医院、医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干部保健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上述单位中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9、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是否可以申请?
答:不可以,政策涵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才可以申请。
20、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如何处理?
答: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21、企业的主要税收包括哪几种?
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22、申请配售人才住房对住房要求是怎么理解的?
答: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商品住房购房记录,或者申请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含),以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
23、申请人和他人的共有住房如何计算面积?
答: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4、之前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但房屋产权人不是本人,是否可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也代表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不能再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25、机关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答: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需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记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6、所称的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包括租房类和购房类政府优惠政策。租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承租过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等。购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享受过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
27、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属地受理”原则是怎样的?
答:人才住房配租配售由属地受理,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人才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28、“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可按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部分面积购房款”,如何理解?
答: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配售房源面积超出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时,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可按所属较低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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