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
1、申领生育津贴要满足什么样的缴费条件?
答:①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如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则分娩后(含分娩当月)需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流产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
②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什么情况下补缴可以补支生育津贴?
答:(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的,人员名单进入月报的、做月报补缴,可以补支。
(2)个人欠缴小于等于三个月(不包括分娩、引流产当月),补缴可以补支。
3、育津贴申领后如何支付?
答: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选择单位发放的,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按政策规定及时支付给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请关注申领人个人账户到账信息。
4、生育津贴审核通过后,一直未收到相应款项?
答:如生育津贴已审核通过,但相应款项未拨付至单位或个人帐户,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可在综合大厅显示屏或咨询台进行核实。
5、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文件依据《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
6、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①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位由用人单位补足。
7、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外埠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答:职工将在外埠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一次性提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8、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9、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的,申报产前检查需要什么材料?
答: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文件依据京医保发〔2017〕40号)
10、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一)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1)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2)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3)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4)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二)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四)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文件依据京政发〔2017〕11号)
11、参保职工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用的,是否支付?
答: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参照处理。(文件依据京医保发〔2017〕41号)
12、当次分娩的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多次申报?
答: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1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文件依据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4、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的医疗、分娩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3号)
15、什么情况下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答:计划生育复通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16、哪些情况下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答:①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
②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8g/dl)
③产科出血(分娩当次出血大于500ml)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⑤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⑥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⑦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⑧急性脂肪肝
⑨产褥期感染(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3号、京人社发〔2011〕334号)
17、外地户口可以申报生育保险吗?
答:在本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18、男方在本市缴纳了生育保险,女方在本市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可以申报相关医疗费用吗?
答:不可以。女职工必须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申报生育保险。
19、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申报时间要求:
①当月发生的费用请2个月后申报;
②如有新参保、新入职人员,请在增员两个月后申报费用;
③无最迟申报时限要求,建议错开年底高峰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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