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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问题解答

时间:2022-03-31人气:作者: 未知

2020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

  2007年,我市启动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两项保险进行了整合,正式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答: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

  3、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如何办理?

  答: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持户口原件,未落户新生儿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哈市居住证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于参保登记当日持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将保费以现金的形式存入“现金缴费业务流水号”内,之后再建立哈尔滨银行“医保签约”账户,按规定续存保费。

  新生儿按以上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在哪里办理城乡居民参保?

  答:

  成人居民、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手续?

  答:

  办理参保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 、户口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此外,困难居民(学生)参保时还需要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印发有效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残联部门印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有效证明等;应届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内)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哈市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未落户新生儿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哈市居住证原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非本市户籍居民还需要提供哈市居住证,省外户籍居民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参保有效证明。

  六、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

  2019年成人居民个人缴费分为两档,一档320元、二挡元260/人/年。新生儿、学生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费元260/人/年,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待遇期内可按在校大学生标准继续缴费。

  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困难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成人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七、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

  八、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起止时间?

  答: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入学大学生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如何查询缴费是否成功?

  答:

  当年医保缴费情况可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助一体机进行查询,同时,也可通过与哈尔滨银行办理短信提醒业务,信息提示当年保费是否扣款成功。

  网址:https://www.renshenet.org.cn。

  十、有关参保问题的咨询方式?

  答:

  城乡居民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咨询,也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电话(0451-12333)等方式了解参保缴费政策。

  十一、城乡居民已缴纳的医保费是否可以退费?

  答:

  对参保居民缴费后移居境外、参军、升学(非本地大学)、户籍迁出及死亡等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当年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对城乡居民参保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的,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启动后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出现以上情形,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尚未启动的,市本级、县(市)经办机构可退还居民提前缴纳的下一年度保费。

  十二、如何变更或终止城乡居民医保关系?

  答:

  参保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基本信息变更及终止医保关系业务。

  参保居民申请变更及终止医保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终止医保关系需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申请表》。

  变更可在网址

  https://www.renshenet.org.cn

  终止业务可通过手机下载龙江人社APP办理。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一)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缴费的成人居民、大学生和学生儿童18万元,二档缴费的成人居民16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

  (三)住院医疗待遇

  

  

  (四)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注:1.一个年度内,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12次。

  2.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器官移植时间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标准。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六)普通门诊待遇

  

  (七)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居民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一档缴费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二档缴费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对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

  注: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十四、大病保险待遇

  答:

  (一)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费用、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二)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困难人员(不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为7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000元。

  (三)大病保险支付标准

  

  注:1、困难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