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本地宝社保专题为您提供广州社保查询、参保、缴费、转移等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其中社保转移是针对个人的办理,社保关系可转移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险种需分开办理),其他险种都不办理转移;养老保险转出可委托他人办理。
职工养老转出:
(一)省内转出: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二)跨省转出:
1.办理条件:
(1)办理时属于已停保状态。
(2)符合转入地的相关转入规定。
2.转出流程:
(1)在广州市税务部门办理停保(若确认已停保即不需要操作本步骤);
(2)新就业地参保后持相关资料(包括广州打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转入地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信息确认后发《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省内5个工作日,跨省2个工作日);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下载《联系函》,核对信息生成转移《信息表》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跨省2个工作日);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并下载《信息表》完成审核受理确认(跨省4个工作日);
(6)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指令,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跨省5个工作日);
(7)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基金后,核对转移金额,并办结确认(跨省2个工作日)。
3.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2)如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备注:
①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本省首次参保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在新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缴纳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临时账户性质不予改变。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封存原临时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账户。其中,只有临时账户的,由户籍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②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③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④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⑤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目前花都区该业务尚未下放至街道,需前往区中心办理,其余区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原户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提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城乡养老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书;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职工养老转入:
(一)省内转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二)跨省转入:
1.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备注:
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2.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2)如申请人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
(3)如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如同意退款至社保系统默认的社保(市民)卡账号的,可以不提供以上银行信息资料。
(5)《转移信息表》存在信息不全影响正常办理转入确认时,若申请人同意签名选择特殊处理办法的(不影响申请人待遇的前提),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②填写《养老保险关系省外、部队转入确认告知书》(此表根据业务需要办理业务时填写);
说明:存在因《转移信息表》历年缴费明细信息不全、未显示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仅限于合同制职工、临时工1995年12月前)的缴费记录明细,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协办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加盖业务公章,再邮寄回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录入。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目前黄埔区,海珠区,花都区,增城区该业务尚未下放至街道,需前往区中心办理,其余区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办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业务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所需材料:
1、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涉及户籍迁移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的,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同意的填写《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意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需提供《户口薄》。
2、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东莞银行、华润银行、广东南粤银行、省农信社(除东莞农商、顺德农商、深圳农商、广州农商银行)等17家银行)。如提供17家之外的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签约银行的银行卡,需同时提供银行行号。
办理部门: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荔湾区、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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