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1年09月01日
失效日期:2026年09月01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长者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的发放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寿保健金是对高龄老年人发放的政府津(补)贴,包括对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和对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按次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慰问金)。
第四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标准为: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每年在敬老月期间向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金(慰问金)每人1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涉及的资金来源按本市财政体制分担;第四条第二款涉及的资金来源由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本级财政承担。
目前各区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规定发放标准的,维持现有执行标准,高于发放标准部分的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长寿保健金发放业务提供支持;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是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结合实际选择长寿保健金发放渠道及操作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障长寿保健金及时、准确发放;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寿保健金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长寿保健金业务咨询受理、宣传指引、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街(镇)开展老年人长寿保健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和街(镇)应当通过调剂、聘用等方式落实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人员(薪酬参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长寿保健金人员培训、宣传、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发放与升级
第八条 长寿保健金原则上由政府部门通过数据交互共享获取老年人信息,并经老年人确认后予以发放,无需老年人申请和提供证件材料。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提前3个月获取本市年满70周岁老年人个人信息,并通过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推送至老年人户籍所在街(镇)。
街(镇)应当在收到信息3个月内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办人,通过“穗好办”App等政府自助终端确认个人信息及银行账户。
老年人应当配合进行信息确认,并在确认信息后,从年满70周岁起,按月享受长寿保健金。
街(镇)应当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条 因户籍迁移、数据延迟等未能确认信息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穗好办”App、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等通道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提请办理。
前款规定的老年人经信息确认,从其符合发放长寿保健金条件之日起(但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之日)按月享受长寿保健金。确认信息当月前的长寿保健金一次性补发。
第十一条 老年人生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的,不予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新增享受或者正在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通过签署发放扣款协议,原路退回因本人死亡、户籍迁出多领的长寿保健金,无需再另行办理退款手续。
街(镇)应当通知并做好老年人签署发放扣款协议的工作。
老年人签署发放扣款协议可以通过“穗好办”App等政府自助终端办理,也可以通过村(居)委协助办理。街(镇)要指导村(居)委协助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街(镇)每月通过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发放名单,并于25日前完成当月长寿保健金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老年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作为数据获取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 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动调整发放标准,无需老年人提请办理。
第三章 资料变更及终止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或者通过村(居)委告知街(镇)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户籍迁出地街(镇)办理长寿保健金发放的迁移手续。
办理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长寿保健金;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因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或者通过村(居)委告知街(镇)。街(镇)应当于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街(镇)应当建立核查机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发放信息进行核查,及时终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长寿保健金。确实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时间的,以民政部门获取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的共享数据时间为准。街(镇)应当于获取到共享数据后的次月终止发放。
第二十条 街(镇)发现老年人多领取长寿保健金的,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退回,或者按照发放扣款协议执行原路退回,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逾期3个月未退回的,街(镇)应当责令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街(镇)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办理流程,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对长寿保健金发放的日常宣传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长寿保健金的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查实出现虚报、冒领、误领、截用、挪用、骗取长寿保健金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责令退回误领或者冒领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驻穗部队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及以上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发放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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