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
低风险地区
实施“严防输入、严阵以待”防控策略。
做好医疗预案和应急准备,开展重要交通枢纽卫生检疫;加强预检分诊和监测发现,规范发热门诊,做好早发现早报告;强化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高风险人员、中风险人员的跟踪管理、健康监测和服务。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全力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低风险地区(无现症病例区)
一、疫情防控
(一)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
1.应急准备。完善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方案预案,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机制顺畅高效。做好应急处置物资准备,包括治疗药械、实验室检测设备与试剂、消杀药械、体温检测仪、各类医用防护用品等。
2.场所设置。指定病例隔离救治的定点医院,建立病例转运机制。每个县(市、区)设置足够的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3.排查报告。加强病例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等病例排查与报告。
4.医务培训。做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控、诊疗、院感控制等业务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关怀慰问,解决后顾之忧。
5.医疗秩序。全面恢复定点药店、门诊、医疗机构的正常营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正常医疗需求。
(二)信息告知
6.就诊信息。各地要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诊指南,引导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要求其出门应佩戴口罩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备。
7.防疫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公开机制,及时更新疫情动态;密切关注周边疫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示民众出行和旅行风险;各地要及时公布本地疫情分区分级情况,定期依法发布防疫信息。
(三)交通管制和检疫
8.交通管制。暂停来自或途经疫情较重地区的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
9.交通检疫。开展机场、火车站、三级以上道路客运站、水运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和口岸的卫生检疫,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高风险人员和疫情较重地区流入人员和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等人员全面排查。所有往来人员均进行体温检测,实行一人一登记,掌握出行轨迹,严防疫情输入。
(四)人员分类管理
10.高风险人员。
(1)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来自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3)来自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符合出院标准。(5)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后可解除隔离。(6)密切接触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7)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8)严禁歧视高风险人员,加强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1.中风险人员。
(1)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严格落实健康监测要求。(2)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人、解除集中隔离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3)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及时主动报告,自觉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核查排查。
12.低风险人员。
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13.持有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
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抵达用工单位所在地时,除体温异常外,不需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各地和各用工单位不得另行设置限制门槛。与我省签订健康申报证明互认协议的省份,按协议规定执行。
14.其他人员。
(1)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和 健康监测,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或来路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强化高校疫情防控责任,加强返川但在外租房大学生的全面排查管理。
(五)人群聚集限制
15.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餐。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严格控制就餐人数。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并提前到社区备案。
16.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集。避免扎堆聚会、聚餐娱乐、走亲串友等人群聚集活动。尽量限制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庙会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展会和人才招聘会等大型活动。加强城乡集市的人流控制。
(六)重点场所防控
17.社区。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排查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重点对高风险人员和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申报,按有关规定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18.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督促员工在出行前到居住地申报健康证明。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做好日常清洁和通风消毒。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规模和频次,减少人员聚集。应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
19.院校。开学前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作。开学后开展“晨午晚检”,对因病缺勤学生进行追踪随访和登记报告,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实行错峰就餐。对外地返校师生进行全面排查,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师生员工,一律严格实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对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师生员工,及时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核查排查。
20.公共服务类场所。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严格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
21.特殊场所。在疫情结束前,对监管场所、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实施封闭式管理,严防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宗教场所一律封闭管理,不开展聚集性宗教活动,禁止宗教场所人员流入流出。
具体防控措施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防控技术方案有关规定。
(七)公共卫生
2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和科普宣传等重点工作,大力开展企事业单位工作环境整洁、社区环境清理、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和其他重点场所环境清洁行动,大力开展家庭环境大扫除活动。
23.倡导文明卫生习惯。针对性地开展健康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引导全民养成勤洗手、多通风、使用公筷公勺、不随地吐痰等文明卫生习惯,尽量避免群体性聚集活动,全面提升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4.加强动物源管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活畜禽市场的排查消毒,有序规范城市中心城区活畜禽交易及宰杀经营行为。
25.处置特殊有害垃圾。设置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专业收集容器,对废弃口罩和集中隔离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收运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八)应急物资保障
26.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着力扩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等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产能。严格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重点保障高风险地区和医院等一线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对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医患人员及返岗农民工的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优先便捷通行。
二、经济社会发展
(一)全面复工复产
27.企业。在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企业自行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8.重点项目。推动重点项目全面开工复工,全力保障和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29.经营场所和服务单位。全面恢复酒店、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等经营场所正常营业。全面恢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正常营业,但限制集体性聚餐、承办宴席(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视疫情情况适时开放影院、网吧、歌舞厅、KTV、酒吧、茶楼、棋牌室、农家乐、游泳馆、健身房等休闲娱乐场所,但要缩短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清洁卫生、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30.员工返岗。各地要主动与务工地、用工单位对接,大力实施“春风行动”,抓好健康证明申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通过开行专班、包车等“点对点、一站式”直达服务,推动务工人员尽快安全返程返岗。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低风险地区和持有健康证明的员工返岗,严禁将核酸检查作为员工返岗的前置条件。(此条适用于其他三类地区)
31.要素保障。各地要大力协调防护物资、土地、资金、用工和水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此条适用于其他三类地区)
(二)全面恢复社会秩序
32.复学复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复学复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33.公共场所开放。有序开放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但要缩短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卫生清洁、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34.景区开放。全面开放达到防控要求的景区、旅游度假区,但要缩短每日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卫生清洁、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三)畅通交通运输出行
35.全面恢复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撤销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的检疫站点,全面恢复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阻断的国省干线公路,取消不合理的车辆和人员劝返措施,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县乡村公路。其他地区不得阻碍来自低风险地区的车辆人员出行。
36.全面恢复道路交通运输服务。全面恢复暂停运营的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运输服务,有序恢复与中风险地区的“点对点、一站式”道路客运服务。暂停因环保出台的社会车辆限行规定,倡导居民采取私家车出行。
(四)市场供应监管
37.实行市场自由供应,加大粮油、肉类、蛋奶、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货源生产、采购、调运、配送和门店供应,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费需求。
38.确保城乡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正常供应,通信网络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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