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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独居老人生前由姑姑照顾,离世后民政局被指定为300万遗产管理人

时间:2024-03-25人气:作者: 佚名

上海独居老人生前由姑姑照顾,离世后民政局被指定为300万遗产管理人

沪上一名精神残疾男子,离世后留下价值300余万元的遗产,没有继承人,谁来管理?

女子身患癌症去世,相识数十年的闺蜜多次申请宣告遗产无主,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自《民法典》首次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来,上海等地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落地,各区陆续出现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首案。

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切实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哪些现实困境,又该如何解决?近日,本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采访。

精神残疾男子离世

300余万遗产无人继承


上海各区陆续出现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首案 图为遗产网络图

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李亦(化名)患有精神残疾,父母相继离世后,由两个姑姑分别照顾。李亦的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动迁了,李亦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300余万元的动迁款。

2019年2月,65岁的李亦去世。由于其无行为能力,既未婚也无子女,没有继承人,留有遗产也无人管理。

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今年1月,李亦的一个姑姑向静安法院申请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静安法院充分调查了李亦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确认其生前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静安区,最终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李亦的遗产管理人。

记者了解到,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静安法院审理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目前该案正处于公示期。“我们还将与民政部门进一步协商,就公示期间锁定遗产范围、确定利害关系人、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防范遗产毁损灭失等方面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金晶告诉记者。

闺蜜身患癌症去世

名下遗产无人继承


上海徐汇区首例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正式判决生效 图为法庭

无独有偶。上个月,徐汇区首例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也正式判决生效。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张月(化名)是被继承人王琳(化名)相识数十载的闺蜜,两人的母亲也是多年关系密切、非常要好的同事。根据张月的自述,由于王琳家情况特殊,比较困难,张月全家对她们母女给予了很多关心,常予以接济。

2021年9月25日,身患癌症多年的王琳因突发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由于王琳一生未婚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父母又早于王琳过世,其名下遗产成为了无继承人的状态。

为此,张月先后向遗产所在地的三家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财产无主。“在此过程中,其他法院发现了这一问题,告知其应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才到了徐汇。”本案承办人、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程龙告诉记者,通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为王琳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

“徐汇区民政局作为王琳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王琳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属于适格的遗产管理人,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王琳的遗产管理人。

上海已有28例相关案例

9起指定民政部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遗产数量及种类逐渐增多,围绕遗产的保管、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往往会存在一个“空档期”。“这段空档期的存在,可能就会导致有部分继承人或是案外人侵吞窃取或是转移遗产的发生,而对于遗产本身而言,也需要有效管理、清算债务,这也正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的初衷。”程龙说,民政部门成为了一种“兜底”。

以徐汇法院为例,2022年以来,该法院受理涉民政局遗产管理纠纷、其他继承纠纷、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共4件,其中3件已结案。

据公开数据显示,《民法典》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上海已先后出现28例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的案例,其中6个区的民政局已经在9起案件中被辖区法院判决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3年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对民政部门如何介入涉遗产管理人之诉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对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举证责任,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层级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各区法院的审判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

2023年9月20日,市民政局印发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内部工作指引,对各区民政局如何应对遗产管理人之诉,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国家层面缺乏配套机制

相关专业人才不足


图为法锤和天平 网络图

“尽管《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民政部门是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但仅有规定是不够的。”业内专家指出,《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这就导致遗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和分配遗产职责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与障碍。同时,由于在国家层面缺乏配套的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基层民政部门在实际操作落地的过程中陷入了困境。

“遗产管理事务对民政部门而言是一项新业务,我们也还在摸索中。”静安区民政局遗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人黄锦辉告诉记者,工作指引出台以来,截至目前,静安民政部门一共涉及2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民政部门普遍缺乏熟悉管理遗产业务和处理遗产继承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和实务经验。金晶也注意到,“我们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之前民政部门并没有专门的对接部门,实际操作路径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明确。”

遗产的清查等存难点

管理成本如何承担待明确

在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看来,遗产管理人在实际处置遗产的过程中也存在困难。“因为遗产管理人并非产权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无权对指定的遗产进行处分,对于要求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来说,他们只有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实现相关的权益诉求。”该工作人员坦言,这种路径相对繁琐,行政成本也更高。

此外,该工作人员指出,在遗产查询方面,虽然在市民政局的大力推动下,在本市范围内的遗产查询已经有了相应路径,但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遍布全国各地,甚至有可能存在于境外。“像张月这一案件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住在徐汇,但是她的主要遗产却在其他区,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如何跨行政区域履行职责,如何查清、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些也亟待国家层面统一进行制度设计。”

“目前,遗产管理成本如何承担也尚待明确。”业内专家同时指出,遗产管理人不仅要负责管理和保全遗产,还要开展与遗产继承和处置有关的调查协调、参与诉讼、组织或者参与纠纷调解等,事务琐碎,程序繁琐,也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这些成本究竟是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开支,还是从政府财政支出目前尚不明确。

建议完善配套机制

拟探索打通遗产查询渠道

为此,专家建议,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与完善民政部门承担遗产管理职能的配套机制。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确认启动程序、具体权利义务等。

“落实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定,履行查清遗产、处置遗产等职责,均需要法院、房管、金融、银行、建设、财政等各个部门配合支持,共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针对各区民政局普遍反映的查清遗产难的问题,民政部门同时回应表示,上海市民政局正在积极打通无人继承遗产一口查询渠道,并同步探索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的路径,目前已初步形成共识,正指导相关区民政局先行先试。

记者 胡蝶飞 季张颖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