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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广东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政策

时间:2023-01-30人气:作者: 佚名

广东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广东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政策

  广东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契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

  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各项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以上内容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