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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民用无人机等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0-20人气:作者: 未知

济南民用无人机等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地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

  

  近几年,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济南市民用无人机普及速度逐年加快、数量逐年增加。无人机无序放飞扰航等事件频频发生,带来了严重的低空安全隐患。为了全面掌握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基础信息,济南市公安局与空军、民航、体育、工商、林业等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初步摸排济南市无人机爱好者人数为1500人以上,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估算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的数量与经济发达城市基本持平,处于失控、无序发展状态。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为规范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济南市政治安全、公共安全、低空飞行安全,济南要为民用无人机“立规矩”。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等工作,并需要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名称暂定)”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

  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遥墙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城市高架(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0米范围;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需要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