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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通告

时间:2022-10-08人气:作者: 未知

咸阳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通告

咸阳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有效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咸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市进一步提升防控等级,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遵守防疫法规、执行管控措施,是全体市民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严格按照市疫情指挥部通告要求,除参加核酸采样外,坚持不出户、不聚集。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如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市民要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电话流调、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要做到非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车辆不得上路。公安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对路面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各大专院校、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物流寄递场所等单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恶意造谣传谣,通过网络等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安、网信部门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社会面管控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不得采取锁闭单元门等消防通道的简单方式进行管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