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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内容 《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10-03人气:作者: 佚名

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内容 《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内容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

  2、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设备,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在公园垂钓、捕捞,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在公交车内饮食、乱扔垃圾,携带除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交车、地铁、城际轨道以及未经驾驶员同意的出租车、网约车,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停放车辆,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等建(构)筑物,抛散冥纸、焚烧祭品,影响城市市容,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2、向路边、沟渠、河塘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13、在承包耕地、场院、田间灌渠等地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14、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