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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集体土地征地最新消息 洛阳高新区最新征地公告

时间:2022-09-29人气:作者: 未知

洛阳高新区集体土地征地最新消息 洛阳高新区最新征地公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五批城市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0〕27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高新区集体土地96.1904公顷,其中农用地67.2255公顷(耕地59.5856公顷、园地0.6615公顷、林地3.5102公顷、其他农用地3.4682公顷)、建设用地26.7973 公顷、未利用地2.1676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白营社区村庄用地,西至后营社区水浇地,南至后营社区水浇地,北至白营社区村庄用地、河洛路;

  地块2:东至白营社区水浇地、西至后营社区水浇地、南至郑西高铁、北至后营社区村庄用地、河洛路;

  地块3:东至郑西高铁、西至已征收国有土地、南至滨河北路,北至白营社区水浇地;

  地块4:东至东马沟社区村庄用地,西至西环路,南至东马沟社区建设用地、荒草地,北至东马沟社区建设用地;

  地块5:东至李王屯村水浇地,西至已征收国有土地、李王屯村村庄用地、夏口路,南至牛屯村水浇地,北至关林大道;

  地块6:东至天津路、西至渠北路、南至已征收国有土地,北至已征收国有土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高新区丰李镇丰李村集体土地0.03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3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9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丰李镇李王屯村集体土地3.4032公顷,其中农用地1.8972公顷(耕地1.8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6公顷)、建设用地1.0332公顷、未利用地0.4728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丰李镇牛屯村集体土地0.9316公顷,其中农用地0.9033公顷(耕地0.9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未利用地0.0283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后营社区集体土地41.9804公顷,其中农用地30.7076公顷(耕地29.3329公顷、林地0.0157公顷、其他农用地1.359公顷)、建设用地11.2728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集体土地44.773公顷,其中农用地33.0218公顷(耕地27.5058公顷、林地3.4945公顷、其他农用地2.0215公顷)、建设用地10.4845公顷、未利用地1.2667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瀛洲街道办事处东马沟社区集体土地4.9715公顷,其中农用地0.6615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3.9624公顷、未利用地0.3476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后五龙沟村集体土地0.052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0522公顷;

  拟征收高新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孙旗屯社区集体土地0.04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项目批准后地块一、地块二为洛阳综合保税区用地,地块三、地块四、地块五为城市道路用地,地块六为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08-24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9.7-319.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21053.758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4156.9069万元、社会保障费6896.8517万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4156.906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6896.8517万元,已预存入高新区社保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火炬大厦4楼A区406室,电话:64320262)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地址:火炬大厦4楼A区406室,电话:64320262)。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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