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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关于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2-09-19人气:作者: 未知

姑苏区关于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各项疫情防控规定,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杜绝疫情传播。现就居家隔离的相关注意事项、责任及法律后果,通告如下:

  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在观察期间必须单人居住,避免与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接触,保持房间通风良好,防止相互交叉感染。共同居住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做好自身健康 监测,按要求做好家庭卫生防护。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在观察期间每天早晚各测体温1次(包括共同居住人员),并记录在册,配合社区做好每天电话随访。如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第 一时间主动向属地医疗机构报告。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在观察期间,应加强清洗消毒。衣物、床单、被罩、浴巾、毛巾等应以60-90℃的水清洗并彻底烘干;请务必保持手部卫生,可以用肥皂或洗手液,采用七步洗手法搓洗,流水冲净。

  4.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使用的口罩、衣物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严禁随意丢弃,应单独用垃圾袋装好扎紧,联系物业或社区(村)工作人员统一处理。

  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共同居住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接受外人来访和探视。

  6.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 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 避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涉嫌妨害公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8.针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擅自解除隔离措施或不 遵守相关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经确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造成疫情传播的,一律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9.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线索,人民群众均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举报,经查实后,对于首位实名举报者将予以奖励。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战。

  姑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标签: 人员  医学  疫情  防控  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