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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18人气:作者: 未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9〕9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市作为全省人口第一大市,人口问题是关系到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展好此次人口普查,全面摸清我市当前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基础信息,有利于精准制定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有利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科学编制我市“十四五”规划,有利于揭示各类生产要素和经济内生动力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此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一)坚持依法依规普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普查行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出售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严格流程质量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提高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贯穿人口普查工作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管控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坚决防范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三)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和资料共享。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实时上报普查数据。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要保障必要的网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收集处理工作安全顺畅快捷进行。

  四、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动员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时间节点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徐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从市相关重点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20年3月中旬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镇(街道)、村(社区)、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也要相应建立工作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好方案执行、数据处理、舆论导向等方面的预案。

  (二)强化协同配合。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通力协作。统计系统上下级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全力以赴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做好普查物资设备、普查经费、地理信息等协调保障工作;政法、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社等掌握相关人口信息的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资料;提供通讯、用水、用电、用气服务的主管部门要全力协助,共同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为普查工作提供支持。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调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采取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村(居)委会选任或者社会招聘等方式,把政治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有群众工作经验、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普查“两员”队伍中来。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人口普查知识、技能、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培训,确保“两员”胜任普查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两员”工作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对在“两员”培训、普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人员,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普查登记所需电子设备由各地负责筹措,对征用普查员个人电子设备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五)强化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宣传媒介,广泛深入生动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查“宣传月”等活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知晓普查法律政策,引导普查对象自觉配合普查登记,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标签: 工作  人口普查  数据  单位  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