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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算 苏州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时间:2022-09-14人气:作者: 未知

苏州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算 苏州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待遇。

  2.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春节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

  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劳动者受疫情影响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5.因防治疫情,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遭遇用工纠纷该如何维权?

  江苏首创的“互联网+调解”平台可以帮忙。劳动者遇到劳资纠纷可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12333电话即可选择调解专家。调解专家接到调解信息后,半日内响应,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将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不见面沟通协调方式开展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疫情防控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畅通12333电话、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和信函等咨询和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劳动者足不出户、“线上”维权。

  7.医护等相关人员因防疫工作而染病算不算工伤?如算该如何申请?

  医护等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以视同(认定)工伤。人社、财政、卫健部门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相互通报信息,合力做好上述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在受理医护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此外,我们还将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加强对用工总量和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精准做好分析研判,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供求有效对接。多措并举开展用工服务和政策指导,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帮助企业降本减负,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标签: 职工  企业  工资  措施  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