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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卖自制香肠遭男子10倍索赔 店主卖自制香肠遭男子10倍索赔

时间:2023-01-19人气:作者: 未知

店主卖自制香肠遭男子10倍索赔 店主卖自制香肠遭男子10倍索赔

  1月17日是腊月廿六,年味渐浓,位于古田三路易农街的胡志红手工香肠店人气很旺,来灌香肠的顾客一波接一波。老板胡志红身穿工作服、戴着袖套,在店里忙个不停。工作间隙,她接受了长江日报记者的采访。提到打官司的经历,她面露喜色:“这事终于过去了,官司打赢了,心里畅快多了。”

  买了186斤灌香肠,转头要老板赔两万

  今年43岁的胡志红8岁便跟着父亲从江西老家来到武汉,一家人一直在从事灌香肠的生意。2020年她雇了十几个员工,在古田三路开了一家新门店,4间门面又大又敞亮,两间制作香肠,两间销售香肠。

  她的门店里有一半面积都是货架,上面挂满了销售的香肠、腊肉等货物。她说,灌香肠只能冬季做,到了夏天,店里就卖油焖大虾。

  2021年12月11日,赵鹏(化名)来到胡志红的门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赵鹏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又过了两天,赵鹏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聊了没几句就直奔主题:“你这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见胡志红不理她,他说:“你赔我两万元,这事就算了。”

  胡志红回忆起这段经历,眼眶一红:“我灌香肠这么多年,都是老顾客,从来没人说这属于‘三无’产品。他这就是讹人。”

  2021年12月15日,赵鹏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买到了胡志红门店加工销售的“三无”产品。两周后,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顾客打官司要10倍赔偿

  2022年6月,赵鹏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拿到法院的传票后,胡志红一晚上没睡好觉,第二天她请了一个律师。这是她做生意20多年来第一次打官司,开庭前头一天晚上,她一宿未眠。

  开庭时,赵鹏说,购买这些真空包装好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该香肠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且印刷的“胡志红”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胡志红则认为,自己销售的香肠是现场制售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原告购买时要求对香肠进行包装,自己在未收取包装费的情况下进行了简易包装,香肠是称量计价,原告现场即知晓生产日期。同时,门店有销售香肠的资质,且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香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赵鹏向胡志红购买自制香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志红出售给赵鹏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对原告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遂驳回赵鹏的诉讼请求,随后,赵鹏上诉。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

  老板不愿反诉侵害名誉权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压在胡志红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她说:“武汉有这么多灌香肠的门店,这个判决对其他同行一样重要。”

  在胡志红的门店,她拿出了一包真空包装的香肠,一眼就能看到明黄色的标签,上面清晰地标注了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电话。

标签: 香肠  店主  男子